一、属于同类产品是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依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对二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三)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以进行侵权判定。
二、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
(一)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审美观察力为标准。
(二)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者或者使用者。
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主要方式
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应当进行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
1、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相同或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法院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3、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同,应当认为两者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4、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和性能通常不能作为二者不相同和不相似的判定依据。但是,可以考虑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