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主要区别在于强迫交易罪在行为方式上可以有现实的暴力,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要挟”,是指主要以言语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被害人主动交出财物,其强迫行为一般不是具体的、现实的暴力。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暴力并完成了交易。
强迫交易罪与敲作勒索罪的行为人都可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手段,但两罪存在本质的区别:其
一,在主观方面,强迫交易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完成商品或服务交易,而敲作勒索罪中行为人的目的则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其
二,在主体上,强迫交易罪的主体是商品交易活动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特定性,而敲作勒索罪的主体则没有这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