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精神病后,男方在未给女方进行治疗的情况下,不应提交离婚要求。如果男方对女方给予了积极治疗,但久治不愈的,男方才可请求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有明确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在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可依法判决离婚,反之在未经治疗的情况下,另一方是不应请求离婚的。但是因为女方患精神病走失,男方诉请离婚,法院公告查找未果,判决离婚是正确的。但由于女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精神病,且无生活能力,所以依《婚姻法》规定,男方应承担一定的经济帮助责任。女方和男方的婚生子如果孩子成年了,并具有劳动能力,对其生母应尽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