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哥哥为了做生意就给借款了,还找亲戚来帮忙的,现在的钱根本就没有还完的,亲戚都有意见了,还要去考虑诉讼的,已经在审理了,那么虚假诉讼的办理怎么考虑呢?

帮助10人 4.6w浏览 匿名 2019-09-17 广东清远
问题相似?试试立即获取解答吧~
律师解答 共2条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
    实践应用
    编辑
    虚假诉讼往往能轻易得逞,关键的原因不是法官愚钝和无能,而是缺少一个机制和程序能够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地审查,使得法官无所适从。实践中,法官往往能明显觉察到虚假诉讼者的种种反常举动和现象,有的甚至能够在心里形成确信。但由于司法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被动性和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谋性,按照一般审查程序,法官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查实虚假诉讼案的真相。而法官往往又不希望案件因过分的拖延遭致批评,无奈之下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虚假诉讼案一判了之。这种状况的出现不能仅归责于法官的能力,关键原因是缺少一个能使法官的能力得以施展和发挥的机制和程序。因此,打击虚假诉讼,当务之急应建立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
    (一)建立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程序。
    1、选定特定案件作为虚假诉讼的“高危”案件。
    由于虚假诉讼者追求的非法利益往往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中,因此他们必以特定的案件为造假对象,也只有在这类案件上造假他们才有利可图。因此通过分析特定时期、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我们可以对虚假诉讼案的类型作出预见。根据虚假诉讼案的这种可预见性,我们可以罗列出一段时期虚假诉讼的“高危”案件。笔者认为,当前可以将以下几类案件列为“高危”案件:
    (1)被告为资不抵债的诉讼主体,尤其是其财产已进入法院执行拍卖程序的案件;
    (2)国有、集体企业,尤其是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案件;
    (3)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案件;
    (4)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法院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5)其他可疑的案件。对确定的“高危”案件,可以在立案大厅予以公示,以表明法院已对此类案件引起高度重视。对虚假诉讼者起到预防吓阻作用,尽量促使虚假诉讼者放弃罪恶念头。
    2、对“高危”案件启动立案特别审查程序。
    对“高危”案件,在给予一般审查的必要注意之外,还应规定必须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可以包括:
    (1)原告身份是否真实。在此,仅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恐怕是不够的,还必须核对原件,必要时要其提供公安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或由法院主动调查核实;
    (2)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亲密的关系。如怀疑原告陈述有假,可作主动调查;
    (3)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是否明显不合常理,必要时可找原告调查核实;
    (4)原告的诉讼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可能;
    (5)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立案阶段如发现、查实是虚假诉讼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及时报告领导,严肃予以处理。如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但一时又不能查实的,也必须将有关嫌疑予以记载,随案移送业务庭,以引起业务庭审判人员的注意。这种立案特别审查只是在审查中给于特定案件较之于一般案件更多的关注,而并没有在法律规定之外增加起诉受理的条件,从而限制当事人的起诉权,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可行的。
    3、对立案庭移送的或审理中发现的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业务庭启动特别审理程序。
    这里的特别审理程序并不是要改变法定的审判程序,而仅强调经办法官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送达、应诉、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就对虚假诉讼予以特别关注,及时发现虚假诉讼的各种反常现象,并记录在卷。庭审中,尤其要注意察言观色,发现疑点。笔者认为,虚假诉讼案在审判阶段具有自己的一般行为特征:
    (1)原、被告一般不亲自出面诉讼,而是委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的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以免由于自己的疏忽露出“马脚”;
    (2)经常同时出现数件甚至数十件证据相似的同类型案件,而且原告均委托同一代理人进行诉讼;
    (3)原告为使案件早日裁判,一般自称能自行通知被告到庭应诉,事实上也是如此;
    (4)庭审中几乎没有激烈的对抗场面,或者双方逢场作戏进行对抗,没几个回合被告就败下阵来;
    (5)庭审中双方神情、言语异样,面对法官询问言语支吾、神色紧张;
    (6)案件容易和解、容易执行等等。
    4、虚假诉讼嫌疑案件的中止审理和及时报告制度。
    经办法官经过审理,如对虚假诉讼能够心里形成确信,应该说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已比较大。但法官心里形成确信仅是一个心理活动过程,并不等同于证据确凿。要认定虚假诉讼,还需要查证。此时,我们如果仍按现有的法律框架和程序走,又将走入进退两难的“死胡同”。因为现行法律程序没有对虚假诉讼重大嫌疑案件的查处作出具可操作性的规范性规定。经办法官面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案件,不具有拖延裁判的理由,否则将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在虚假诉讼嫌疑被排除之前,法官做出任何裁判都是草率的和不合时宜的,也是不负责任的。这时候,就要给于经办法官一个可以依靠的“工具”,使之可以从“及时裁判”的压力下解脱出来,而步入查证虚假诉讼的正轨。这个“工具”就是一个经过授权的查证程序。这一程序具有“缓冲”和“转轨”的两大功能。“缓冲”是指能使经办法官获得缓冲的时间,以摆脱裁判压力;“转轨”是指使案件从审判程序转入虚假诉讼的审查程序。笔者认为,此时应允许经办法官裁定中止案件的审理,并将案件详情报告分管院长,分管院长如认为虚假诉讼嫌疑重大,应将案件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作出决定,由审判委员会授权专设的机构进入虚假诉讼的查证程序。
    5、设立专门机构启动审查程序,来完成审委会交给的查证任务。
    虚假诉讼的审查程序目前是个“法律空白”,它并不是现行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审查程序仅为审判程序服务,从属于审判程序,但其意义又超出审判本身。笔者倾向于设专门机构,且该机构设在立案庭比较合适。因为,从性质上看,虚假诉讼是假案,本身就不应进入诉讼程序,立案时就应拒之门外。将它打回立案庭,表示法院并未承认其诉讼的合法地位,案件仍处于继续审查阶段,这对虚假诉讼者的心理将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从分工制衡角度讲,由立案庭专门来审查各业务庭提交的虚假诉讼是否成立,不但可防止业务庭恣意,也可给业务庭可能的继续审判留有余地,避免当事人与经办法官不必要的对立。从功能上看,由立案庭来审查,也是告诉当事人,案件已进入非正常程序,不能用业务庭审理案件的视角来理解,以利于审查机构摆脱民事审判权的被动性质,采取各种调查取证的积极措施来查证虚假诉讼。笔者认为,专门机构审查虚假诉讼的手段可以有:
    (1)传唤双方当事人讯问,做思想工作,并要求提供债权债务真实的更详细的资料和细节;
    (2)调查证据和民事关系在本质上是否真实,有账册的调取企业的财务账册进行核实;
    (3)调查双方当事人的家属及相关知情人;
    (4)其他一切合法、必要的手段。查证的结果报经审委会作出决定,如是虚假诉讼的,应予严惩;如果不是虚假诉讼的,则交回业务庭及时下判。
    上述程序、机制,层层递进,环环相扣,构筑起了虚假诉讼案的一道道防线,使虚假诉讼者在从事虚假诉讼的策划时起,就不得不掂量其中的风险和代价。这种机制和程序除了具有查处功能外,本身还起到很好的预防和警示作用。即使我们不能真正的查处到几件虚假诉讼案,但机制和程序本身的存在,也将对虚假诉讼者起到威慑和警戒的作用。
    (二)完善立法
    1、完善刑事立法。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妨害司法、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其“情形的严重”不仅仅在于它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它敢于在法官眼皮子底下、在庄严的法庭上极具蔑视性地从事违法活动,将法庭作为违法活动的“舞台”,将法官当作“傻瓜”玩弄于股掌之间,将司法权变成他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这时候,它侵害的就不是一般的司法秩序,而是整个司法赖以存在的基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因此,虚假诉讼对司法的伤害是根本性的、制度性的,是最为恶毒的伤害。虽然,虚假诉讼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但其危害性较之刑事诉讼领域的伪证罪等妨害司法的犯罪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完全存在实施刑事制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更具伪证罪的行为特征。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刑法》仅对刑事诉讼领域的伪证行为进行了定罪量刑,对民事诉讼领域的妨害司法行为未作明文规定。而刑法的“罪刑法定”、“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排除了刑法对虚假诉讼的适用,使虚假诉讼并不构成犯罪。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迫切需要在适当时候修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扩大伪证罪的适用范围,使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的某些严重违法行为能够以伪证罪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或者,干脆在《刑法》中增设民事虚假诉讼罪,专门规制特定的虚假诉讼行为。
    2、建立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虚假诉讼滥用诉讼程序进行违法活动,其主观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十分明显,一旦得逞,将造成第三人重大的经济损失。虚假诉讼者相互串通,恶意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使第三人受害,形式上加害人是法院,实质上是行为人借用法院的力量,使第三人受害。因此行为人构成了对第三人的侵权,造成第三人经济损失,因果关系清楚。上述情形完全符合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因此立法上完全可行。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是一种新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将这种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以畅通受害人的索赔渠道,让虚假诉讼者在经济上得不到任何便宜,是很有必要的。
    3、完善民事证据审查制度。虚假诉讼的证据一般为书证,虚假诉讼者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编制的书证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条件,书证上的签名、印章等也都是真的,被告也都没有异议。从现行证据规则看,这些证据完全可以认定。但很明显虚假诉讼证据不具有客观性,那为什么会出现不具有客观性的证据总是能躲过法官的审查而被采信呢?其中的原因无非是我们放弃了对证据内容本质属性的审查,而任由当事人的意志来决定。这表明我们习以为常的“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应予认定”的规则存在漏洞。实际上,这个规则应该是个原则,但应有例外,即对双方串通伪造,可能有损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的证据是例外。因此赋予法官对证据本质属性进行审查的权利和职责,是完全必要的,即便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并无异议。
    (三)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责任心。
    虚假诉讼是对法律尊严、法官能力与智慧的极大挑衅,作为一名法官有责任、有义务去揭穿它的真面目。民事诉讼的被动性,使法官有理由、也较容易对自己“制造”的假案作出辩护。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也不可能对法官的判决提出上诉。因此法官“制造”了假案以后在短时间内一般不会被揭露。而去追查虚假诉讼案本身就有较大难度,往往使法官丧失责任心。故必须让每一位法官对虚假诉讼案的危害性都有足够的认识。要从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官的形象的高度来审视虚假诉讼案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识破能力。必要时对查获虚假诉讼案的有功法官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以弘扬正气,激励进取。对与不法者里应外合,参与制造假案的法官要严惩不贷,坚决予以清除。
    全文
    8 2019-09-17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发现虚假诉讼该打击虚假诉讼,当务之急应建立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
    建立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程序。
    1、选定特定案件作为虚假诉讼的“高危”案件。
    由于虚假诉讼者追求的非法利益往往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中,因此他们必以特定的案件为造假对象,也只有在这类案件上造假他们才有利可图。因此通过分析特定时期、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我们可以对虚假诉讼案的类型作出预见。
    根据虚假诉讼案的这种可预见性,我们可以罗列出一段时期虚假诉讼的“高危”案件。笔者认为,当前可以将以下几类案件列为“高危”案件:
    (1)被告为资不抵债的诉讼主体,尤其是其财产已进入法院执行拍卖程序的案件。
    (2)国有、集体企业,尤其是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案件。
    (3)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案件。
    (4)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法院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5)其他可疑的案件。对确定的“高危”案件,可以在立案大厅予以公示,以表明法院已对此类案件引起高度重视。对虚假诉讼者起到预防吓阻作用,尽量促使虚假诉讼者放弃罪恶念头。
    全文
    11 2019-09-17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解答仅供参考,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当前698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借款后没还要考虑诉讼,虚假诉讼的办理怎么考虑呢?
一键咨询
  • 江门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65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阳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4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3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4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阳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6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5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潮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3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2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汕头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湛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4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3****28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佛山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0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4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17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揭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中山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广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5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5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中山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85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3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珠海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30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2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湛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6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深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83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8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4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肇庆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6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汕尾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广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潮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珠海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1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0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茂名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5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中山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肇庆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6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2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梅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江门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7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14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清远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2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汕尾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中山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2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0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16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0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5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3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8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12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清远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中山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汕尾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汕尾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汕头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6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8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2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0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广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佛山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汕尾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湛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江门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0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肇庆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阳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27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梅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8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河源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佛山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江门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汕头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08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珠海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佛山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汕尾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湛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4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3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清远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淮安156****719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81****789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35****4597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考虑诉讼成本国家赔偿申请是否划算?
考虑诉讼成本国家赔偿申请并不划算,因为除了需要交给法院的费用以外,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相关规定,诉讼费要根据案件标的额来定。更大的支出在于律师费,一般的公民与国家机关对抗肯定是处于下风的,想要打赢官司肯定得聘请专业律师代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没解决?试试问律师吧~
精选本地好评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立即问律师
买房子首先考虑什么 购房要考虑哪些
1、楼盘的地段。2、小区的内部配套环境。3、小区的周边配套。4、小区的物业管理。5、房子的基本情况。六、楼栋的选择。七、楼层的选择。
10w+浏览
房产纠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警察立案会不会考虑追诉期
警察立案不会考虑追诉期,因为追诉期只是针对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而言。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接受报案人的报案后,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是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
获取专业解答,12w人正在咨询
怎么找律师起诉离婚需考虑哪些?
找律师起诉离婚,可通过律师事务所或网上合法的靠谱的相关机构寻找自己所需要的律师,并对律师进行必要的筛选。对律师的经验、年龄、专业、心理、态度、价格等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考虑。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律师收费标准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离婚诉讼活动当中财产分割时律师的收费标准考虑的因素是财产分割案件的难易程度,律师本人的工作水平,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有可能会耗费的工作时间以及一些其他必要的成本支出。而且,不同的律师事务所,甚至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收费也都不一样。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