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相关法规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未登记结婚的可走法律程序,要求返还彩礼等钱款。除从境外购买、拐卖人口等违法行为外,从某种意义上说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用人民币来衡量婚姻,也叫买卖婚姻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彩礼的数额并没有作明确规定,《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是借婚姻索取财物,这种行为肯定是违法的。
彩礼属于民俗,给与不给在于双方自愿,法律不会作强制性规定,也不会进行调整。如果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自愿给付彩礼的,不存在胁迫行为的就不违法。但如果因解除婚约而引起返还彩礼纠纷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而或者出现婚前给付并导致给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