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如果本身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害人或其他当事人,那么他们的实体利益和诉讼目标就会与其所担当的诉讼角色发生激烈的冲突,他们极可能会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进行诉讼活动,以至于难以
使各方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也难以对案件作出公正客观的处理。同样,这些人员如果是某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很可能出于亲情而对该当事人予以偏袒,或使
其他当事人受到歧视性待遇,以至于影响诉讼的公正性。即使公安司法人员事实上没有偏袒一方当事人,能够公正无私地处理案件,但只要他们与案件当事人存有上
述关系,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就会受到其他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的怀疑。因此,具备这种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回避。至于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问题,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82条的确定,包括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就审判人员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1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