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不需要。
解析:
能够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解决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换结婚证上的信息。当事人如果因为姓名变换,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换结婚证上的姓名,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换姓名的证明手续。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换的,婚姻登记机关能够采信。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补发结婚证的流程,再次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要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