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主要是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等,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犯罪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和人身权利;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
二、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只有告诉的才处理,不告不理。
三、本罪第二款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为干涉婚姻自由而实施暴力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的,第二款罪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可以侦查公诉。
四、与1979年刑法相比,修订后刑法对本罪无大的修改,只是将引起二字改为致使,使暴力干涉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更加明确,但是否由此排除暴力干涉引起被害人自杀这一情形的适用,有待于司法解释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