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持有注册商标授权证书的表明,双方的商标都是经过国家商标局审批的,正常情况下双方之间是不会出现商标侵权的。根据问题可以了解到,双方商标之间存在着近似商标且在类似商品上,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
《商标审查标准》也对商标类似的含义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两个规定对商标类似的含义的表述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区别并不大,都是组成商标的要素之一或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在外观、形状、读音、含义结构等方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但是要知道在中国注册商标实行着“一类一商标”的原则,即一个类别只能注册一个商标,而且在商标分类方面也有具体划分,虽然可能是一样的材料,但使用方法不一样,注册商标时选取的类别也不一样,比如水,工业用水与饮用水注册商标时的类别就不同。所以根据问题,首先应当先找专业的代理机构做商标查询及证据搜集,看是否存在着侵权现象,如果没有最好;如果有,搜集的证据也可以是诉讼成功率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