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体。其主体是因债务人积极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应受其害的债权人。其主体资格基于下述性质的债权产生:应是以财产给付为目的的债权;应是以作为一般担保的财产的减少而受损害的债权;应是债务人积极处分财产前发生的债权。
2. 客体。其客体是债务人或其代理人的有害于债权的积极的财产处分行为。当债务人实施的这种行为是与他人的共有之物时,撤销权的客体只能是处分共有财产中债务人应有的部分。2
3. 客观要件。包括:
(1)债务人应实施了减少其现有财产的积极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且继续存在,尚未失去效力的期间;
(3)“债务人的行为应有害于债权,其特点是债务人一般财产的减少,以至不能满足债权的要求,其标准是债务支付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