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限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水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议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无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薪水作为代替,这就是在外企时常流行的遣散费中“1”中的“1”。无劳动合同维权很难祝楼主好运满意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