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抓到盗窃人,由盗窃人承受;
2、遗失物是由单位统一保管的,如进入特定范围不能戴首饰,统一寄放在单位更衣室,不顾遗失物可否与工作有关,则由单位负全部职责;
3、遗失物在遗失时完全用于工作,假定不是出借做法,则根据《民法通则》的无因管理条款,单位应当对此承受职责,但是如果员工,是遗失物的使用者,未尽有适当保管的义务,应当减轻单位的职责;
4、如果遗失物平时用于工作,但在遗失时不能判断可否用于工作,就需要根据平时的使用状况推断谁对遗失物有保管义务,主要由负有保管义务的一方承受职责。如果员工承保证管义务,则单位应当基于平时受益于该遗失物而予以适当的赔偿;
5、如果遗失物与工作无关,单位不承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