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醉驾需抽血送检的,按《公安机关解决酗酒行驶刑事案件流程限定》第29条、第30条的限定解决。《公安机关解决酗酒行驶刑事案件流程限定》第二十九条【血样送检】抽取的血样应当在一日内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具有资格的检验判定组织进行检验判定。上述组织应当及时指派、聘请具有判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判定。因特殊原由不能在限定时限内将抽取血样送检的,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准许,送检时限能够延长至三日。需要对案件牵涉的其他专门性问题进行判定的,按照相关限定执行。
第三十条【检验判定时限】检验判定组织对血样检验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判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检验判定文书。检验判定文书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判定资格的判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判定组织印章。第三十一条【判定结论送达】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判定意见后三日内,应当制作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判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