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时候夫妻一方会背着另外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致使另一半利益受损,这种情况下,一方变卖是有效的吗 利益受损的一方可以向第三人讨回财物吗 一般来讲,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的交易秩序,除非是第三人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只要第三人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的买卖行为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方不得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点在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因另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另一方受到损失,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对方赔偿该部分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