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收取信息发布费的,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五条财政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介原则上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二十一条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
(四)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