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在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均由他们的父母抚养,相互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产生了附条件的扶养义务。《婚姻法》第29条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据此,弟、妹扶养兄、姐也有如下三个条件:(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一般是指弟、妹在幼年或童年、少年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力抚养而由兄、姐扶养长大的。(
2)弟、妹有负担能力。(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形成弟、妹扶养兄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不是由兄、姐扶养成人,弟、妹在兄、姐生活遇到困难,已丧失劳动能力并且缺乏生活来源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和生活上的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