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但考虑到人民陪审员在法律知识、专业技能方面与职业法官的区别,在其可能面临理解、认识和判断困难的情况下,仍然有必要为其正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帮助。因此人民陪审员法规定法官仍应根据法律履行一定的指引、解释说明义务。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条规定,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规定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导、指示和解释说明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法官在审判中越俎代庖,也不是指法官比陪审员享有更大的权利。法官在履行相应的指示、解释说明义务的时候,是不能妨害人民陪审员的独立判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