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17条明确限定,订立和变换劳动合同,应遵循自愿、商量一致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限定的义务。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5条限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能够变换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变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按照上述限定,用人单位合法地变换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有三个要求:一是两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议或接受变换合同的要求;二是必须遵守商量一致的原则,在变换合同经过中,两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换的内容进行商量,在获到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换;三是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定,也就是说,变换劳动合同的流程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限定。 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经过中,一方当事人一方面变换劳动合同是决裂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