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副页。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需要孩子父母身份证办理孩子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就算是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有的医院还需要孩子父母户口本和身份证: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不需要结婚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也不需要提供父母结婚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同时登记备案。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