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生育娃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限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娃儿的要求未获到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娃儿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另一半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娃儿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要求但未解决结婚登记怀孩子第一个娃儿的,应当在娃儿出世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娃儿的,依娃儿数量按本条前款第
(二)项限定准则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