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的现场,按照当场处罚程序,制作并交付被处罚人的确定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文书。当场处罚决定书也是人民警察当场处罚的书面证明材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法律规定“应当载明”,是指处罚决定书必须具备或者说是不可缺少的事项,当然在应当载明事项以外,还可以增加其他事项,如身份证号、过去是否受过处罚等。这里的“违法行为”,是指被处罚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种类、违法行为的性质、主要情节以及时间地点等。“处罚依据”,是指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依据的是哪个法律条款。“时间、地点”,是指制作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和地点。“公安机关名称”,是指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民警察所属的公安机关名称,包括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是指作出当场处罚的人民警察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上签署本人的姓名或者加盖本人的姓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