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结果决定,如果确无证据证明有贩毒事实,应当撤销案件,将犯罪嫌嫌疑人释放,如果有可能搜罗到定罪证据当然能够继续侦查,在侦查羁押期内不能侦结的,可先取保候审,然后再继续侦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并且写出诉讼意见书,连同案卷手续、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侦查经过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职责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准许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孩子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时限期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