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一)对象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二)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
2、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三)时间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刑法》第八十一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