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107条:“人民法院执行奏效法律文书,通常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准许。”也就是说:如果执行中无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况,法院应当在6个月内执行终结;但有本院院长准许的,还能够延长。
2、执行局迟迟不执行解决办法:
(1)多和执行员沟通,看可否有中止执行的裁定、可否法院院长准许了延长执行,询问执行缓慢的原由,尽量和执行员商量解决(现在执行很难,执行员的压力也很大,尽量沟通吧)。
(2)你己也尽量寻找并向执行员提供被执路人财产的准确情况,争夺早日拿到执行款。
(3)如果法院没理由拖延执行,你能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第132的限定,向上级法院反映:“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限定的时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做法而失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久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能够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有执行,也能够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