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女方不迁移户籍,男方能够作为户主到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给女方解决分户手续,再次解决一本只有女方一人名义的户口本。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解决离婚、房屋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屋变动问题的连合通知》的通知:
一、关于户口分立、迁转。
(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裁判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解决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裁判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限定予以解决;
(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裁判或调解书解决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子和原由。 《户口登记条例》限定: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惹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换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