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认定存在的争议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对于“归个人使用”中“个人名义”“谋取个人利益”的认定,应结合客观行为与主观目的综合判断。若行为人在公款使用过程中,明显违背单位决策程序,且为自身获取了实际利益,可认定为“个人名义”和“谋取个人利益”。
(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若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犯罪主体。因为其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责决定了其有义务保障公款安全。
(三)挪用公款用于投资股票,若股票投资本身不违法,则属于营利活动;若利用内幕信息等违法手段投资,则属于非法活动。
(四)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累计计算挪用数额;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