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造成的损失该如何算
[律师回复] (一)准确界定损失类型。在处理渎职犯罪案件时,要严格区分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对于直接经济损失,需明确其与渎职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确定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对于间接经济损失,要理清其与直接经济损失的引起和牵连关系。
(二)合理计算损失金额。损失计算以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准,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三)正确对待挽回损失。移送审查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虽不予扣减,但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考虑。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