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和职务侵占罪界限怎样界定
[律师回复] (一)主体方面区分,若涉及犯罪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若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客体和对象方面,当犯罪行为侵犯公共财产使用权且对象主要是公款或特定公物时,倾向于挪用公款罪;若侵犯单位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单位各类财物,可能是职务侵占罪。
(三)客观表现上,实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等行为的,考虑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考虑职务侵占罪。
(四)主观目的上,暂时挪用打算归还的符合挪用公款罪;永久非法占有不打算归还的符合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