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监护人变更去什么部门办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精神病患者监护权的更改需求,通常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被监护人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事业管理部门进行专案申报并跟踪办理。在变更监护人的过程中,必须全面考量被监护人的实质权益,统筹评估申请人是否有足够的能力与条件来承担起监护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