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立案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一)接受立案材料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若不属于自己管辖,需移交给主管机关并通知报案人等;若虽不属于自己管辖但需紧急处理,应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
(二)审查立案材料
公检法机关对接受的材料核实分析,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作出立案决定
经审查,有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属于自己管辖的,作出立案决定;若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并把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可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