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姓被告用欺骗方式邀请李姓受骗人加入他的公司,李姓接受了张的条件,投资2万元加入张的公司,获得6%股份; 另借款8万元给张公司用于向另一家公司老板下一个订单,张与李的合同规定,借款45天要归还。但张明明知道,根据张与另一家公司老板签的未向李透露的合同,8万元达不到最低订货量,所以另一家公司不会交货。张收到李付的10万元钱后,自己留了2万,将8万元交给另一家公司老板。另一家公司老板明知张是用欺骗李通过隐瞒他和自己之前签的合同从李哪里获得的借款,另一家公司老板拒绝发货,也拒绝退款给李。问题,另一家公司老板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同谋? 有无具体判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描述,另一家公司老板明知张姓被告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借款,并且拒绝发货和退款,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的共犯。具体是否构成同谋,需要根据案件具体事实和证据来判断。在中国法律实践中,如果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而提供帮助或者便利,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至于具体判例,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需要具体分析。你可以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相关关键词,如“合同诈骗”、“共犯”等,查看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作为参考。但请注意,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判例仅供参考,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依据。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