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诊疗过程中过度医疗故意。手术前明知道影像上颌骨CT检查诊断:双侧上颌骨形态及结构良好,诸骨未见明显骨质破坏征象。周围软组织未见明显异常。上颌骨CT平扫未见明显骨质异常。(附件6:CT检查诊断报告)
证实:原告双侧上颌骨形态及结构良好,诸骨未有骨质破坏。周围软组织正常。上颌骨骨质正常,不必要手术治疗。
事实证据引用:被告住院医师崔勇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检查与治疗故意,行“右上颌骨肿物切除术”。术中未做病理诊断结果,决定术式:右上颌牙槽嵴顶处切开粘膜至骨膜,翻瓣暴露破坏骨质,将病变骨质及部分粘膜切除送快速病理(附件9:手术记录单)。
术中损伤其中的神经血管束(通常是神经末梢,与毛细血管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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