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合同公证预售备案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这一概念具体指的是,当房地产开发企业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以及相关预登记通知单之后,在与买受人正式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的30天内,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向位于项目所辖范围之内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手续。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从正式联网上签名签约之时起算,在接下来的30天内,向所在城市的市级或者县级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预售登记的申请。
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通过网络系统打印出来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共计四份,且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同样也是通过网络系统打印出来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以及预售登记申请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