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有权利自行协商寻求妥善解决途径;如果在自行协商无法达成最终共识时,他们则有权寻求人民政府的协助予以解决。关于单位与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而对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所引发的争议,则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之前,任何人都不能擅自更改土地利用现况,直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得到妥善解决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