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许可证未取得的能否解除合同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前提条件下,该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非法且无法律效力的。若开发商明知故犯,故意在未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了买卖协议,那么这将构成严重的诈骗行为。考虑到这种情况,购房者有权利依据国家的法律条款,向当地法院提交诉讼申请以宣示这份合同无效,或者主动主张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此外,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其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许可证明文件,从而导致合同最终被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解除,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能要求对方赔偿所有的经济损失,并且可以进一步提出要求,让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