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刑法界,“挪用资金罪”这一犯罪之构成本身就需具备诸多特定要素方能成立。通常情况下,若行为人身为公司、企业或其他性质的机构的雇员,且其能够利用自身职务上所赋予的职权,挪用该单位所有的资金供自己私人享用或借予他人,并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超出了法定的三个月偿还期限,亦或是在尚未跨越此期限之前,行为人利用所挪用的资金进行盈利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犯有“挪用资金罪”。然而,对于具体的案件而言,是否构成犯罪还需结合行为人挪用资金的动机、金额大小、持续时间、资金用途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