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0日接到的应诉通知,2019年06月21日开庭,被执行人在2019年6月27日将其名下一辆豪车转卖07月02日将其名下两套房子一卖给其母并作抵押,另一套因其银行有贷款,抵押100万于另外一人,2020年8月二审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至今无有执行,也未向法院执行局申报财产,通过法院查询其名下银行交易流水没有发现其抵押房产后100万抵押款流水及转卖其母的房款流水及车款流水,又查询出案外人固定每月向其转账借款100万利息10000元(转账用途备注借款利息),也于2019年7月不再转款,后法院将其账户冻结,仅凭这几项可以认定为拒执罪吗?适用于2024年12月1日起生效的拒执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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