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交强险,该由谁为此事担责
[律师回复] (一)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向投保义务人索赔。
(二)车辆转让未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且未续保,原车主和现车主均有过错,二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要求二者共同赔偿。
(三)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二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赔偿的一方可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