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定损未告知全责方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一)保险人方面,即便定损未告知全责方,若无特殊约定,可正常行使代位求偿权,依法向全责方主张赔偿。
(二)全责方若对定损有异议,先与保险公司协商重新定损。
(三)协商不成,可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若认为保险公司定损不合理,且协商、鉴定都无法解决,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定损金额。
(五)若保险公司在定损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全责方造成损失,全责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