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通过熟人将一笔钱放在一个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利息 这个熟人是公司员工 不清楚是否为负责人 借条上有公司公章和这个人签字(以担保人身份) 转账直接转给了这个人 现在起诉还款以公司还是这个熟人为被告?
[律师回复]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担保人仅签了个名字,应当是“一般保证”的范畴。司法实践中,你可以将公司(债务人)及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操作可提高诉讼效率。具体操作细节,请来电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