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无效后股东身份是否恢复
[律师回复] (一)对于公司内部因转让行为产生的实质性变化,比如重大决策、修改章程等情况,应先对这些决策和章程变动进行评估。如果这些变动对公司运营影响不大,可直接恢复出让方股东身份;若影响较大,需召集股东会,重新讨论并确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尽可能减少对公司运营的冲击。
(二)针对善意第三人取得相关权益的情况,要仔细审查第三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若符合,出让方股东身份恢复可能受限,公司或出让方需对其损失进行合理补偿;若不符合,出让方可主张恢复股东身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表明股权转让被认定无效后,自始至终都不产生法律效力,出让方理论上应恢复到转让前的状态,即恢复股东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