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咨询破产清算债权申报的案子
[律师回复] 没问题,关于破产清算债权申报的案子有很多方面可以探讨。我先给你介绍一些基本的要点,然后你可以详细说说你遇到的具体情况。
基本概念
破产清算中的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存在,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申报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可以申报的债权范围
1. 未到期的债权 :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债权人可以申报。
3. 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5.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 :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申报流程
1. 向管理人申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 书面说明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现在请你详细说一下你遇到的问题,比如是债权人申报债权遇到了阻碍,还是债务人在处理债权申报方面有疑问,又或者是管理人在债权申报审查过程中碰到难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