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立案标准如下:
具体情形及对应数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使用仿照真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假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行为。
- 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使用虚假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者虚假的单位证明、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骗取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并使用。
-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如使用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失效的信用卡、使用已挂失的信用卡等。
-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比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
2. 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1.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 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 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