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体要件是什么,想了解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律师回复] 首先,我们来明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主体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对于自然人而言,只要年满十六周岁,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施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此罪。而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值得注意的是,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接下来,我们探讨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这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其一,主观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仍决意为之。如果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实施了相关行为,则不构成此罪。
其二,客观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例如,某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故意隐瞒进口货物的真实价格,向海关申报时提供虚假的发票和合同,从而偷逃应缴税额。这种行为就明显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其三,数额和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此外,还需考虑行为人的多次走私、共同走私等情节。如果行为人在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也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