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声称“黑色素未长到皮肤”,与其本人亲笔书写的处方诊断“皮肤感染”形成直接、荒谬的逻辑悖论。这证明其初始诊断即为无客观依据的臆断。
· 其声称“患者自述有撞伤”作为诊断依据,但沟通录音显示患者未给予肯定答复。其诊断建立在虚假或误解的“病史”之上。
· 其声称“曾叮嘱复诊”,但同期录音显示其对其他患者均无此叮嘱,且该重要医嘱无任何病历记录,纯属事后编造。
铁证三:疾病“爆发性进展”的时相,完美印证“延误即原因”。
肿瘤在误诊后前6-7个月相对稳定,却在最后2-3个月爆发。这精确证明:医方过错所剥夺的,正是疾病尚处于“可局部控制”的黄金治疗窗口期。若无此延误,肿瘤根本不会获得进展至“必须截趾
[律师回复] 你好,建议你进一步收集与医疗过程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病历、诊断报告、沟通录音、照片等,以证明医方的过错行为。可以向当地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以明确医方的过错程度及与患者病情进展的因果关系。若鉴定结果支持你的主张,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方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