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赔偿义务的机关究竟是哪个
[律师回复] (一)行政赔偿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
1.若实施侵害的是单一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2.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造成损害,这些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侵权,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4.经复议的案件,最初侵权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若复议机关加重损害,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赔偿。
(二)刑事赔偿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
1.采取拘留措施,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逮捕后案件撤销、不起诉或判决无罪,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及二审发回重审后无罪处理,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