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破产清偿有哪五个顺序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后的资产清算中,债务偿还的顺序通常按照如下五个原则进行安排:
首先,要支付的是破产程序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律师费、管理成本等)及共同利益债务(例如,由于破产人或管理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履行未能完全履行完毕的契约而引发的债务);
其次,有担保债权人(即拥有房地产抵押物权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可就其担保财产获得优先偿付的权利;
再次,需偿还的债务还包括破产人所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以及抚恤费用等;接着,破产债务中应包含需划拨到员工个人账户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和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员工的赔偿金;
最后剩余的部分用于支付破产人尚未缴纳且不在上述各项征收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对破产人所欠税务款项予以结算。所有这些债务中,优先级最高的为第二项,即有担保的债权;之后依序为关系到民生福祉的相关费用(如上文提到的员工工资、医疗费用等),然后才到破产人欠缴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与所欠税务款项,最后才轮到普通破产债权的偿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