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涉及一个土地转让业务,自然资源局将国有土地转让给交通集团,现在交通集团将部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那这个土地转让收益价款应该由哪个部门执收
[律师回复] 针对你县交通集团将部分从自然资源局受让的国有土地转让给第三方这一业务,其土地转让收益价款的执收部门,通常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来确定。一般来说,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价款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如自然资源局)负责执收。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这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等。因此,当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其收益价款通常应由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执收。
其次,在实际操作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如交通集团)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当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时,原受让人(交通集团)需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转让收益中的土地出让收入部分缴交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土地转让收益价款的执收过程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和审计力度,防止资金流失和滥用。
综上所述,你县交通集团将部分国有土地转让给第三方的土地转让收益价款,应由自然资源局(或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执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