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款挪用资金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挪用资金罪案件中对于往来款的认定标准,主要集中于两方面:首先是行为人是否怀揣着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则是检查其是否借助自身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挪用单位资金转而供自己私下使用或借予他人。例如,未经所在单位的许可,擅自将原本应当用于单位正常业务运营的往来款项挪作他用,如个人消费、投资等。若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且涉及到的资金数额较大,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及时归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进行了非法活动,那么便有可能被判定为犯有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