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处理农村违建别墅纠纷
[律师回复] 解析:
经县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许后可下令责令相关责任人将其非法侵占的土地及时予以退还,此外,还需要规定期限来要求拆除非法所建的房屋。如果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拆除工作,此时便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令进行强制性拆除。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或者采用欺诈手段获取许可而擅自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农村村民,会由县级以上级别政府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同时还有限期拆除那些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如果非法占有土地的数量超过了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所规定的标准,那么这些多出的那部分面积将会被视为非法侵占土地处理。第八十三条法规则指出,依据该法律规定,对于临时或者永久性建筑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其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拆除,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若仍需继续施工,那么负责做出处罚决定的相关机构有权进行制止。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该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表示不满时,他们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的第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经过法定时效且未被上诉,并且自行也没有进行拆除,届时就将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而所需的费用也将由违法行为的负责任人承担。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